皖司许可〔2026〕197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鸿庐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章程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安徽鸿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王张庆变更为梁臣。
2026年9月23日
皖司许可〔2025〕290号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鸿庐律师事务所、安徽徽耕律师事务所、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安徽汇航律师事务所、安徽舒锦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合肥)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鸿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高旭东变更为王张庆;
上海中联(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覃青秀变更为周岩。
2025年12月10日
皖司许可〔2025〕9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高旭东、王旭东、王祎然: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鸿庐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鸿庐律师事务所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