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金子建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的诈骗罪(借款型诈骗)案件收到取保通知。经两位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T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6年10月29日,H市公安局A分局依法对T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回家。
案情回顾:熟人借贷引发刑事风险
本案系典型的“借款型”纠纷被指控为诈骗罪的案件。据辩护律师了解,自2018年起,T某先后与B某、C某、D某、E某等人发生借贷及投资往来,涉案金额累计高达600余万元。其中,涉及B某的借款合计420万元,已归还270万元,还款比例超过64%;与C某、D某之间的借贷持续多年、次数频繁,且一直按约支付利息,微信付息记录规律。而涉及E某的100万元,系双方合作“H老广电xxx文创项目”过程中的资金使用争议,且该项目客观真实存在。后因部分款项未能及时清偿,T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面临被批准逮捕的风险。
辩护策略:紧扣“刑民界限”与“逮捕必要性”
在案件审查逮捕的关键节点,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通过多次会见T某、详细核实案件细节,辩护人撰写了详尽的《建议对T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批捕的意见书》,向H市A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实体上,坚决否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指出,本案各笔借贷均具有长期性、真实性和反复性,呈现出“长期熟人关系+真实资金交付+持续付息+还本”的结构,出借人的根本动机在于获取利息收益或参与投资,并非因T某虚构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将此类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债务不能清偿问题以刑事手段处理,与最高检“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要求相悖。
证据上,指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未达到。 律师提出,在E某打款时对项目进度的认知、资金转入股市的具体时间节点等关键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直接以诈骗罪批准逮捕证据基础不稳固。同时,C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实为工程招标展示流水的资金往返,与未还清的50万元借款系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诈骗证据。
社会危险性上,充分论证无逮捕必要。 律师强调,T某在H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关系,到案时系正常外出采购,无潜逃动机;本案核心证据为客观书证,其无法通过言语改变,不存在毁灭证据或串供可能;其无前科,系中共党员、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目前在蜀山区参与餐饮经营,具备还款基础。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对其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圆满结果: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当事人获保释
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查全案证据后,采纳了苏义飞、金子建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T某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T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6年10月29日,H市公安局A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T某取保候审。
律师提醒:厘清刑民边界,防范借贷风险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在办理涉企、涉财产类刑事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与投资合作中,当事人应保留完整的资金往来凭证及沟通记录;一旦面临刑事风险,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审查逮捕等关键阶段精准发声,依法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