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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建、苏义飞律师成功为政府补贴型诈骗案当事人L某办理取保候审

www.055110.com 2026-10-16 00:00 1 阅读 1240 字

金子建、苏义飞律师成功为政府补贴型诈骗案当事人L某办理取保候审

2026年10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子建、苏义飞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嫌骗取政府补贴类诈骗案取得阶段性重大辩护成果。 经两位律师的专业论证与有效沟通,H市公安局W分局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26年10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L某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目前,L某已平安返回家中,得以照顾其处于高危孕期的妻子。

案情回顾:普通职员身陷“诈骗”风波

L某原系TJ有限公司一名普通的技术撰写人员。该公司因涉嫌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被公安机关以“8.31诈骗案”立案侦查。L某作为公司项目部经理,因负责部分申报材料的撰写与管理工作,被卷入此案,并于此前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发后,L某的家属紧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子建、苏义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针对骗取补贴类犯罪的特殊性展开了深入的法律研判。

核心辩护:厘清刑民边界,强调从犯地位

在向H市公安局W分局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金子建、苏义飞律师提出了多项极具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首先,律师指出骗取政府补贴类案件与普通诈骗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辽刑再1号,强调衡量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综合考虑政策背景、资金用途及社会目的。L某作为技术人员,既未参与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也未获取超额利益,其行为与补贴政策目的落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待商榷。

其次,律师论证了L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L某系通过正常招聘入职的普通员工,从事的是技术性、事务性的材料撰写工作,不涉及销售、财务等核心造假环节,领取的是固定劳动报酬,无股份、无分红。其主观上基于对公司合法外观及行业惯例的信赖,恶性较低,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最后,律师着重强调了L某家庭面临的特殊紧急情况。 L某的妻子P某系36岁高龄高危产妇,历经近十年艰难求子,此次怀孕伴有胎儿发育迟缓等高危指征,需持续保胎治疗。L某作为家庭的唯一支柱和精神寄托,若长期羁押,将导致高危孕妻面临无人照料的现实危险,甚至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家庭悲剧。

圆满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H市公安局W分局经审查,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对L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L某已于2026年10月16日获释,期限从当日起算。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也彰显了法律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特殊困难家庭的人文关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子建、苏义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案件的进一步侦办和公正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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