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许某、刘 某 夫妻因向聂 某 借款,将名下房屋办理委托公证,授权聂 某 代为出售。此后聂 某 先后以代理人身份与张 某 签约、自行与汪 某 签约,完成房屋多次过户,引发连环纠纷。
二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于三方面:一是聂 某 代理许 某 与张 某 签订的合同效力;二是张 某 与聂 某 的房屋过户行为效力;三是聂 某 与汪 某 的买卖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委托公证实为借贷担保,聂 某 以代理出售房屋之名,行担保债权之实,并非真实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张 某 与聂 某 的过户行为亦无真实交易对价,仅为担保安排;而汪 某 购房时未实地查验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与聂 某 构成恶意串通。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交易意思、构成恶意串通,依法认定无效。同时,聂 某 无权处分案涉房屋,汪 某 亦不构成善意取得,许 某 、刘 某 有权追回房屋。
本案判决明确了房屋交易中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的无效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了以房屋买卖掩盖借贷担保的行为,同时划定了购房人善意取得的注意义务边界,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维护交易公平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附:判决书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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