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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

www.055110.com 2026-08-30 00:00 2 阅读 1258 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规定。

张明楷: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自力救济行为,但这并不妨碍自力救济成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广义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不仅包括正当化事由,而且包括阻却可罚的违法性的事由。

在对自力救济行为进行法益衡量时,就会发现其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没有达到可罚的程度。这是因为,自力救济行为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由于救济者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所以,认定不当的自力救济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应当更为严格。

不仅如此,在认定自力救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将全部结果归属于维权行为人,必须将相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在行为人的负责范围之外。

[第1664号]王某被诉挪用资金案-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王某对A律所享有相当甚至更大的债权,其公开且非暴力的自力维权行为系事出有因,并不严重背离社会伦理与朴素正义,不宜作为犯罪行为论处。要求王某在既有债权已然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继续将应收款项交付给A律所,然后再诉诸时间漫长且成本较高的诉讼途径,而不准其“单方抵顶”,否则即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未免有失妥当、合理。

[第1771号]张某成被诉盗窃案-窃取本人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 窃取本人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后并未向他人索取赔偿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849号]廖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如何定性 :张某某伙同廖某某盗走债权人质押下的汽车,虽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因未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故不属于自救行为。张某某明知廖某某无权私自开走质押给债权人的汽车,为挽回自身财产损失仍积极帮助廖某某盗回汽车,构成廖某某盗窃的帮助犯。

(2017)川01刑终171号 :张某某在协助袁某取得赵某的车辆后,并无逃匿、潜逃的表现,之后张某某亦在与赵某的多次联系中,承认其帮助袁某实现债权的行为,其拒绝返还车辆仅证明其有迫使赵某尽快清偿债务的动机,而无证据证明其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3年)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经授权窃取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即使行为人获得收回涉案财产的委托授权,但其不通过与财产现有占有人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且在明知与现有占有人可能存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财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属私力救济范畴,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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